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执7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程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717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洋,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程洋诈骗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491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程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程洋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程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程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程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尚 谦执行员 欧阳余国力执行员 杨 日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淑 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