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在锦与张彦、王生元、张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在锦,王生元,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李在锦。被执行人:王生元。被执行人:张彦,男,生于1965年3月2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陵江镇北门干道327号3幢6楼1号,身份证号码5108241965032755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在锦与被执行人王生元、张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4执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何宾审判员  向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