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5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江百川置业有限公司与邹文通、蔡红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百川置业有限公司,邹文通,蔡红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574号申请人:浙江百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安定东路3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6671350427。法定代表人:单志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逸,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邹文通,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被申请人:蔡红琴,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百川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文通、蔡红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邹文通、蔡红琴名下的价值179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邹文通、蔡红琴名下价值17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芳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