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梁某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邓某某无银行存款,无居住房屋,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2执8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明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