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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5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郓城县顺安木业有限公司与西藏金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顺安木业有限公司,西藏金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5908号原告:郓城县顺安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872040768。住所地:郓城县黄安镇于楼村。法定代表人:安俊杰,经理。被告:西藏金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达孜县。法定代表人:宋春决,经理。原告郓城县顺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金舜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郓城县顺安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郓城县顺安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386元,减半收取15693元,由原告郓城县顺安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