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辽宁威高正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庄河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威高正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庄河市中医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653号原告:辽宁威高正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广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桂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男被告:庄河市中医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仁雨,系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辽宁威高正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庄河市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8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