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朱永成与被执行人王长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成,王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朱永成。被执行人:王长德。关于朱永成与王长德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豫1322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永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永成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2执5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李永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