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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执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章雨顺、吕竹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雨顺,吕竹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1814号申请执行人章雨顺被执行人吕竹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24民初38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吕竹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竹汀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吕竹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吕竹汀的配偶李幼萍(证件号码:330624197505075342)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4×××1#钞的存款人民币1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洁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