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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正兵与葛雷民、葛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兵,葛雷民,葛凯,周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潘正兵,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葛雷民,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葛凯,男,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周志春,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潘正兵申请执行葛雷民、葛凯、周志春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葛凯但是短期内无法执结,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志春名下车辆但是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爱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