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正兵与葛雷民、葛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正兵,葛雷民,葛凯,周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潘正兵,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葛雷民,男,1979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葛凯,男,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周志春,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潘正兵申请执行葛雷民、葛凯、周志春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葛凯但是短期内无法执结,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志春名下车辆但是无法查找到车辆下落。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卞爱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