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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玉芝与陈可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芝,陈可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399号原告:陈玉芝,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东平县东平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可金,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陈玉芝与被告陈可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玉芝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可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玉芝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勇人民陪审员  井立太人民陪审员  吕修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彤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