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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姜开元被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419号移送单位: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姜开元,四川省会理县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定执行被执行人姜开元被处罚金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开元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处罚金的义务,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定本院执行,执行标的25000元,执行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姜开元在各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公司注册信息、村社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会理县凤营乡坪胜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证明,被执行人姜开元正在服刑期间,没有经济来源,家中父母生活困难,还有一双儿女是老人在抚养,家庭特别困难,无其他可供执行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姜开元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正国审判员  雷光才审判员  周祥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顺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