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雪伟、刘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雪伟,刘亮,王爱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479号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生产路与丰乐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许炳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伟、余淼,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雪伟,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被告:刘亮,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被告:王爱英,女,1970年9月17日,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雪伟、刘亮、王爱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