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4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志成与程远剑、赵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成,程远剑,赵新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1450号原告:赵志成,男,1972月11日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程远剑,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赵新妹,女,1988年9月2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赵志成与被告程远剑、赵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远剑、赵新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程远剑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600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还日止;2、被告赵新妹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2日,被告程远剑向原告赵志成借取人民币现金20000元,并立下借据,约定于2017年5月22日前还清,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赵新妹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确认,保证期限至借款还清日止。双方还约定,逾期不还,由被告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程远剑逾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双方约定借款的利息支付办法为月利率3%,依照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4%,即每月不超过2%。因此,原告要求所欠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赵新妹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依法应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情况: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据以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程远剑、赵新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因无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2日,被告程远剑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到现金20000元,同时约定借款于2017年5月22日前归还,利息按月3%计算并逐月支付,被告赵新妹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程远剑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约还款付息,原告因此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以及按2%月利率计算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在本案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程远剑所有的粤T×××××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因此本院作出(2017)粤1224民初1450号民事裁定对该车辆予以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程远剑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程远剑签名确认的借据为证,因此原告与被告程远剑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程远剑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主张被告程远剑按2%的月利率计付借款本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超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程远剑归还20000元借款本金以及按2%月利率(24%年利率)计付借款期间及逾期还款的利息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新妹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程远剑没有按约定还本付息,其也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向原告还本付息,因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赵新妹对被告程远剑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程远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赵志成(利息计算: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2%的月利率计付);二、被告赵新妹对被告程远剑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两项合共390元,由被告程远剑、赵新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桃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芷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