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殿臣与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臣,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771号原告:李殿臣,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108号。法定代表人:彭志,董事长。原告李殿臣与被告天津市二轻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殿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殿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