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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广东凯迪服饰有限公司与晋江市东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凯迪服饰有限公司,晋江市东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志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3民初1323号原告:广东凯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凤善居委深隙洋。法定代表人:马庆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豪,广东沧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江市东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志鹏。被告:杨志鹏,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广东凯迪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东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杨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南公司、杨志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凯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东南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合同书》、于2017年3月23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东南公司返还原告货款110万元和设备折抵货款90万元;3.判令被告东南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52万元;4.判令被告杨志鹏对被告东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原告凯迪公司与被告东南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东南公司以38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全环腰沙漏婴儿纸尿裤(可拉裤)生产设备给原告,被告东南公司原出售给原告的两条婴裤设备抵价90万元,被告东南公司应于2017年4月10日前发货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东南公司交付了两条婴裤设备,另支付了货款90万元。2017年3月23日,原告凯迪公司与被告东南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东南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设备的验收并交付设备;若无法履行,则应当退回原告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90万元设备抵价款;被告东南公司交机时间每逾期七天,则支付违约金18万元。签约后,原告再次支付被告东南公司20万元。被告东南公司仍然无法按照约定的进度生产设备。2017年6月3日,被告杨志鹏承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东南公司根本无法交货,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杨志鹏承诺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作为被告东南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被告东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南公司、杨志鹏均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由于两被告放弃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日,原告凯迪公司(作为买方)与被告东南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N-KL988HL-20160901-KD《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东南公司购买被告东南公司生产的型号为DN-KL988HL全环腰沙漏婴儿纸尿裤(可拉裤)生产设备一台,价款380万元,买方将原有卖方制造的两条婴裤设备(含胶机)抵价90万元给予卖方,合同现金余额为290万元;签订后7天内买方应付定金,并在15天内将两条婴裤设备(含胶机)发给卖方,定金款为现金30万元和上述两条婴裤设备;买方应在2016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二笔设备款80万元,在设备起运前支付提机款155万元,余额25万元于设备在买方处验收完毕后一个月内付清;交货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前,交货地点为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和惠路凯迪工业园。2016年9月14日,原告将两条婴裤设备交给被告东南公司。2016年9月28日,原告委托许逸佳向被告杨志鹏账户汇款支付被告东南公司10万元。2016年10月12日,原告委托许瑞丽向被告杨志鹏账户汇款支付被告东南公司10万元,委托许逸佳向被告杨志鹏账户汇款支付被告东南公司10万元。2016年12月30日,原告委托许逸佳向被告杨志鹏账户汇款支付被告东南公司30万元。2017年1月7日,原告委托许逸佳向被告杨志鹏账户汇款支付被告东南公司30万元。2017年3月23日,原告凯迪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东南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杨志鹏作为乙方代表在《补充协议》上签字。主要约定:乙方必须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可拉裤设备40%组装工作;乙方必须确保5月10日前完成调试机台所有工作,5月31日前验收合格交机;乙方必须确保甲方验收机台前纠偏器到位;乙方承诺交机时间每延误七天,乙方无条件支付甲方18万元违约金,以此类推;甲方承诺于4月1日前支付20万元;若因乙方自身原因无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乙方应退回所有甲方之前支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两条婴裤设备抵价款90万元),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代表须承担乙方公司的连带责任。2017年3月31日,原告委托郑宋滨向被告杨志鹏账户汇款支付被告东南公司20万元。2017年6月3日,被告杨志鹏向原告递交《承诺书》,承诺:2017年6月15日设备面板搭好,6月25日伺服电机、变频电机到达工厂,6月底所有主配件到位,7月5-6日通电,15日送料打样;若违约,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违约法律责任。被告东南公司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全环腰沙漏婴儿纸尿裤(可拉裤)生产设备。本院认为,原告凯迪公司与被告东南公司签订的《合同书》、《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合同书约定2017年4月10日前交货,但被告东南公司未按约履行,补充协议约定2017年5月31日前验收合格交机,被告东南公司也未按约履行,被告东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杨志鹏所作出的交货承诺,也未兑现,故被告东南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原告凯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凯迪公司签订合同后支付了被告东南公司110万元,并交付了两条婴裤设备(折价90万元),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回所支付款项200万元,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问题。《补充协议》虽然约定“交机时间延误七天”,被告东南公司支付原告“18万元违约金”,但原告没有举证因被告东南公司违约所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且若按上述约定的违约金裁判将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尤其是在被告东南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故本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并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定金条款,酌定被告东南公司支付原告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额380万元的20%,即76万元,对于原告凯迪公司主张过高的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以及被告杨志鹏向原告递交的《承诺书》,上述被告东南公司的债务属于约定保证范围,且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杨志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南公司、杨志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广东凯迪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东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DN-KL988HL-20160901-KD《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二、被告晋江市东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凯迪服饰有限公司款项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6万元。三、被告杨志鹏应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志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东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凯迪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60元,减半收取计21480元,由原告广东凯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364元,被告晋江市东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杨志鹏共同负担131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统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耿敏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