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7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永立与胡春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立,胡春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047号原告:杨永立,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胡春布,男,55岁,汉族,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原告杨永立与被告胡春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杨永立诉称,原告系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方建材批发市场087号的个体租户,2015年5-10月份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41500元建筑装饰材料,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名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他人未向其付款为由拒绝给付。时至今日,被告拖欠货款已近两年之久,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1500元整及逾期支付利息;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北京福杨建筑装饰材料经销部单据(复印件)载明:此单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益,单位收领人签字生效,发生纠纷由供货方法院协商解决。地址:朝阳区管庄东方建材批发市场五区87号,发货人:杨永立。根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供货方法院解决,原告诉称其系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方建材批发市场087号的个体租户,向被告供应建筑装饰材料,故此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