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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张爱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供热管理处,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住所地:金川区天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明善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7月26日,大学文化,金昌市供热管理处职工,住本区宝晶里。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55年9月13日,初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住金昌市金川区昌荣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7)甘0302民初227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10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供热管理处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将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暖气费2026元,滞纳金200元;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热损耗费556元,共计2782元主动交付原告。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2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弭善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