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33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殿琦与李德民、唐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琦,李德民,唐忠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3343号原告:王殿琦,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李德民,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唐忠宁,男,出生年月日不详,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王殿琦诉被告李德民、唐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32,000元及利息2分;2.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被告因急用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合计732,000元,约定于2016年1月31日前还款,并立有欠条3份,逾期后被告未有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唐忠宁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唐忠宁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殿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