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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辜桂玲、陈春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桂玲,陈春贵,福建南安市新三丰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辜桂玲,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春贵,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新三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中泰集控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星。辜桂玲与陈春贵、福建南安市新三丰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86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的经营地及财产均在南安市辖区内,且南安市人民法院也有相关案件,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2867号裁决一案,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梅影审判员  陈建家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