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恢30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杜宗湖与黄怀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宗湖,黄怀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恢30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宗湖,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黄怀煜,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申请执行人杜宗湖与被执行人黄怀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刚代理审判员 滕树全人民陪审员 陈初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创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