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5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临安兴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云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安兴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吴云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5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兴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960号6楼。法定代表人:陈晓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珩,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上诉人临安兴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云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临安兴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临安兴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