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张学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4518号原告张学雷,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朱京涛,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城区镇北环路21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水,该公司经理。案由: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张学雷的委托代理人朱京涛到庭,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查明案件事实:2017年05月25日09时35分,王志刚驾驶无照大型作业车,沿长安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任丘市渤海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张学雷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此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察,认定王志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学雷无责任。经鉴定,任元顺亿通鉴评(2017)损字第0708号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冀J×××××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事故损失人民币:壹拾捌万玖仟叁佰捌拾捌元整。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9500元。原告张学雷所有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保险金额为41712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02月08日至2018年02月07日。保险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原告张学雷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机动车损失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等保险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其未履行赔偿责任,构成合同违约,应依法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车损189388元、评估费9500元,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学雷保险金189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承担:案件受理费2043元、评估费9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伟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