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德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5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新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秋阳、孔维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德顺,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杭拱卫医罚〔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德顺于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花园岗社区花园岗巷xx号开展诊疗活动,收取诊疗费用703元,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零叁元整(703.00元),没收中药饮片149泡沫箱、刘某牌妇洁抑菌剂1盒;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执业活动。”10月10日,拱墅区卫计局直接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搬离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公告送达催告书,并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包括:1.没收非法所得柒佰零叁元整(¥703元);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3.加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共计陆仟柒佰零叁元整(¥6703元)。经补正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该申请。本院受理后,因张德顺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申请书副本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区卫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本院对加处罚款部分不予执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拱卫医罚〔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没收张德顺非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零叁元整(¥703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决定。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晟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人民陪审员 许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管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