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恢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田家畈,组织机构代码:573715396。代表人袁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原阳新县商务局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780927279。法定代表人陈松涛,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执恢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将申请执行人武汉中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新山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交由阳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石中民四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任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