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司救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杜艳丽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鲁06司救执4号救助申请人杜艳丽,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大辛店镇沙家沟村。救助申请人田世家,男,194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救助申请人张玉芳,女,194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救助申请人田晓菲,女,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救助申请人田晓彤,女,200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杜艳丽、田世家、张玉芳、田晓菲、田晓彤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经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研究,现已办理终结。杜艳丽、田世家、张玉芳、田晓菲、田晓彤在与被告人张东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修旗、侯健芝、丁德生、王雪鉴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申请人提出的救助申请理由是:田世家、张玉芳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其儿子因车祸死亡,无其他收入来源;杜艳丽要抚养两个孩子,其丈夫因车祸死亡,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故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1、司法救助申请书一份,主要理由是生活困难;2、杜艳丽、田世家、张玉芳、田晓菲身份证复印件,田晓彤户口本复印件;3、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沙沟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4、(2014)蓬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案件审理情况;5、息诉息访保证书一份,证实杜艳丽、田世家、张玉芳、田晓菲、田晓彤承诺得到救助后,保证不再上访。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21时50分许,张东良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检验的轿车与对行的田永臣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田永臣死亡,张东良弃车逃逸,后投案自首。蓬莱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4)蓬少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张东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修旗、侯健芝、丁德生、王雪鉴共同赔偿杜艳丽、田世家、张玉芳、田晓菲、田晓彤经济损失681945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张东良、张修旗、侯健芝、丁德生、王雪鉴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行。本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认为,杜艳丽、田世家、张玉芳、田晓菲、田晓彤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应当予以救助。综合考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情况、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情况、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家庭收入来源,以及司法救助旨在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救助杜艳丽、田世家、张玉芳、田晓菲、田晓彤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