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俊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俊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600号原告: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奔泰阳光城1111室,注册号420600000186742。法定代表人:窦明杰,任该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冰,女,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现住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男,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梅,女,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社旗县。原告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俊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襄阳百洋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