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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0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汪存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汪存玉,郭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01585-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存玉,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郭洪连,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存玉、郭洪连追偿权纠纷一案,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已部分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存玉、郭洪连暂无可供执行或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存玉、郭洪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