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8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魏小春、许令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春,许令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72号申请执行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19432-5,地址井冈山市茨坪镇建制巷附5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新华,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西省××××卜村高洲16号。被执行人魏小春,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县夏××镇××村塘下,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许令渊,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县夏××镇夏××村桥边13号,公民身份证号3624281982011765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小春、许令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翔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81执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黄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凡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