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6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闫长贵与闫德仁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长贵,闫德仁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939号原告:闫长贵,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俊,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商河县。被告:闫德仁,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臣,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长贵与被告闫德仁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长贵负担。审判员 张吉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