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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9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范安禄与重庆市益庆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安禄,重庆市益庆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9464号原告:范安禄,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益庆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适中村。法定代表人:何军,公司董事长。原告范安禄与被告重庆市益庆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范安禄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安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安禄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范安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 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川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