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贾拴申请执行任玉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拴,任玉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766号申请执行人:贾拴,男,汉族,1971年8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执行人:任玉欢,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贾拴申请执行任玉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内0602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执47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嘎利代理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游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