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黄某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蒋某,男,196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制作的(2017)皖132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皖1323民初3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在安徽省人民法院有申请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某某财产4853546.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