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6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洪秋申请执行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秋,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陈洪秋,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城镇居民,住芦山县。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陈洪秋申请执行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洪秋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655150.00元,已执行445650.00元,剩余209500.00元未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