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刘岩诉七台河市第四中学、第三人黄远春、七台河市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岩,台河市第四中学,黄远春,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166号原告刘岩,男。委托代理人樊立聃,男,系黑龙江工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台河市第四中学,地址桃山区花园路72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男,系该校法律顾问。第三人黄远春,女。第三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61号。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职务,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岩诉被告七台河市第四中学、第三人黄远春、七台河市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第三人黄远春有效的联系方式及详细家庭住址,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29.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凡昌审 判 员 郎 邦代理审判员 闫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