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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3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广齐与东平县天马装饰有限公司、王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齐,东平县天马装饰有限公司,王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471号原告:郭广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平县天马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593649517X。法定代表人:黄广春,职务:总经理。被告:王焕(曾用名:王强),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郭广齐与被告东平县天马装饰有限公司、王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广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平县天马装饰有限公司、王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广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郭广齐负担。审判员  郭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