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潘德喜、王丽与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德喜,王丽,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德喜,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庄河市。被执行人: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王宝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德喜、王丽与被执行人辽宁宝林集团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12385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此帐户为保证金帐户,暂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