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9执1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然,男,34岁,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申请执行人:赵爱学,男,31岁,1986年1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马富荣,男,48岁,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马富荣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该案作出的(2017)京0109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然、赵爱学于2017年6月22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马富荣退赔共计人民币40.5万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9月22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银行账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商银行存款1063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但未能查找到车辆下落。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未对其配偶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曾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门头沟区王平镇南岗村进行基层组织调查,未能发现可执行财产。故本案执行标的额尚有40.5万元未能执行。5.经查,被执行人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12月26日。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马富荣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2017年10月1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马富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富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于然、赵爱学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芳芳
审判员 谭 勇
审判员 胡前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皮德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