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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衍明与重庆铭兴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衍明,重庆铭兴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513号原告:赵衍明,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铭兴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16号1幢。法定代表人:刘显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衍明与被告重庆铭兴盛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原告发出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并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视为原告自动放弃诉讼请求。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衍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爱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