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5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徐年平与佛山信德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年平,佛山信德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年平,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执行人:佛山信德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永丰二期工业区南路梁润根厂房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93123754。法定代表人:孟君民。申请执行人徐年平与被执行人佛山信德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21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佛山信德隆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徐年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及广东省佛山市范围内的有关银行、不动产、国土、工商、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没有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另查,本院在办理(2017)粤0606执5999号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16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二个银行帐户(招商银行帐户75×××01、顺德农商银行帐户01×××26,冻结余额0元,冻结期限从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再查,本院(2017)粤0606执4911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一批机器设备,目前正在评估中,本案待拍卖完成后再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456元(含执行费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正在评估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5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徐伟健执行员 梁群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锦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