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王金花、王小强、唐海溶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龙,王金花,王小强,唐海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龙,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金花,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被执行人:唐海溶,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王海龙与王金花、王小强、唐海荣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金花、王小强、唐海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仙龙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郑仙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查封王金花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桥北西路52号(樊西农行)3幢1单元3层3室(所有权证号:樊城区字第70087090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君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