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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3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松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1236号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施正伟,系该局局长。住所:景东彝族自治县景川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4015226950Q。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铭兵,云南银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林,男,生于1984年6月30日,住景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李松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自愿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景东彝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丰书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安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