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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142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陈某银行存款336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案现己部分保全,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决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142号案件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