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桂银、陈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桂银,陈玉东,黄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桂银,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东,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被告:黄士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马桂银因与被上诉人陈玉东、原审被告黄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桂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林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