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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桂银、陈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桂银,陈玉东,黄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1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桂银,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东,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被告:黄士杰,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上诉人马桂银因与被上诉人陈玉东、原审被告黄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桂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秋菊审 判 员  许 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林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