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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应峰与樊兴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应峰,樊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6执58号申请执行人:吴应峰,男,汉族,1977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樊兴平,男,藏族,1976年4月6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金川县河西乡。本院在执行吴应峰与樊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林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