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字第3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玉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玉兵,周广辉,贾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360-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玉兵。被执行人:周广辉。被执行人:贾维忠。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3)德众信执字第9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玉兵在中国工商银行16×××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59.77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