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执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飞凤、吴美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凤,吴美凤,刘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967号申请执行人李飞凤,女,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吴美凤,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刘锐,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凤与被执行人吴美凤、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飞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57万元及利息。被告吴美凤应归还原告李飞凤借款4万元及利息,共计61万元及全案利息。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5日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俩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于2017年6月21日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诉讼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诉讼保全)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刘锐所有的连江县四位摊位。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该四位摊位。现该四摊位正在处置中,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俩被执行人均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表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俩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郑易星审判员 :陈乐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谢 哲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