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潮城与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潮城,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02民初2161号原告:冯潮城,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达祥,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苟雪飞,总经理。被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法定代理人:施某,职务不详。原告冯潮城诉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酒店)、被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庄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潮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达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瑞酒店、柏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潮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将原告所有的座落于黄山市屯溪元一大观水口街1A栋428室和元一大观天邑府12幢501室房屋归还原告;2、判令被告柏瑞酒店自2016年4月始至交付之日止按月7154.84元支付原告经营收益及一年违约金(85858.08元);3、判令被告柏庄公司对被告柏瑞酒店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冯潮城撤回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27日,冯潮城从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购买了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元一大观水口街1A栋428室和元一大观天邑府12幢501室房屋。2010年10月8日,原告又与两被告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柏瑞酒店对原告购买的房屋进行管理和经营,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柏庄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合同上盖章,并约定对经营收益及违约责任进行担保。根据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约定,柏瑞酒店自2013年1月1日始于每月10日前按月支付原告经营收益3528.62元和3787.85元,当月支付上月经营收益。2016年4月5日,被告支付2016年3月税后经营收益7154.84元后,未再支付今后的经营收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柏瑞酒店、柏庄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案冯潮城针对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其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坐落于屯溪区元一大观水口街1A栋428室和元一大观天邑府12幢501室房屋系冯潮城于2010年7月27日与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冯潮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又与柏瑞酒店、柏庄公司签订二份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约定冯潮城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元一大观水口街1A栋428室和元一大观天邑府12幢501室房屋,委托柏瑞酒店经营管理,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柏瑞酒店自2013年1月1日起每月10日前向冯潮城支付经营收益,其中元一大观水口街1A栋428室经营收益为3685.94元,元一大观天邑府12幢501室经营收益为3787.85元。当月支付上个月的经营收益;柏庄公司对不能按约支付的经营收益及违约金进行担保。2012年2月9日,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两房屋的不动产统一发票,2012年3月22日,冯潮城办理两房屋权属登记。2016年4月5日,柏瑞酒店将两房屋2016年3月的税后经营收益7154.84元汇入冯潮城指定账户。自2016年4月5日开始,柏瑞酒店未再支付经营收益。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冯潮城已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被告柏瑞酒店经营管理,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经营收益。自2016年4月5日始,被告柏瑞酒店未再支付经营收益,现原告诉请解除委托管理经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柏瑞酒店应当将坐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元一大观水口街1A栋428室和元一大观天邑府12幢501室房屋归还原告;原告同时要求柏瑞酒店按月税后收益7154.84元支付自2016年4月开始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经营收益,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要求支付一年经营收益作为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柏庄公司为柏瑞酒店不能按约支付的经营收益及违约金进行担保,但合同并未就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从合同条款看也无法确定为何种保证方式,应当推定柏庄公司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综上,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委托管理经营合同;被告柏瑞酒店返还原告座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元一大观水口街1A栋428室和元一大观天邑府12幢501室房屋,并按月税后经营收益7154.84元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始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经营收益;被告柏庄公司对上述经营收益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冯潮城与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委托管理经营合同;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于委托管理经营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将座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元一大观水口街1A栋428室和元一大观天邑府12幢501室房屋返还原告冯潮城;二、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月税后经营收益7154.84元的标准付清给原告冯潮城自2016年4月始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经营收益;三、被告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其支付款项后有权向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元,由被告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42、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