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民初12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朱连英与艾滚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连英,艾滚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289号之二原告:朱连英,女,196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代理人:汪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参加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调解、上诉),随县殷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滚滚,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代理人:程剑义(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随县万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371号。负责人黄理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森(特别授权:代为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连英与被告艾滚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连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连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连英撤回对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云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