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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4149号原告:王某1,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系原告王某1之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度某,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镇家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