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6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上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汪家墩18号龙潭SOMO1栋5层B505室。法定代表人:周洪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波,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三十街坊(冶金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卢殿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波,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武汉上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鄂0107民初16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6,59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武汉上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上润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46,591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怡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